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法律主观: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征收税款的相关行为、罚款、对于违法所得和财物的没收行为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依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承接关系,可以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经复议范围,另一种是选择复议范围。①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征收税款的相关行为、罚款、对于违法所得和财物的没收行为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有: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5、除上述必经复议的税务行为外,其余大部分的税务行政争议,均属于选择复议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
6、法律主观:据我所知税法列举的税务 行政复议范围 有12项,“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 申请行政复议 ,对 行政复议不服 的可以依法向人民******。”这句话对部分情况适用,部分情况不适用。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1、法律主观: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征收税款的相关行为、罚款、对于违法所得和财物的没收行为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税收复议前置的情形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在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时候,首先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决定缴纳税收或者是提供相对应的担保,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然后再提出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
4、复议前置的情形有自然资源权益的确权行为;纳税争议;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自然资源权益的确权行为。自然资源权益的确权行为:认为行政机关确权性行政行为侵犯其自然资源使用权、所有权。
5、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在第十四条文中进行了明确。
6、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对税务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1、对国家税务总局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2、纳税人对复议范围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三,属于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
4、申请人对规定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5、对税务局不服,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部门(单位)做出复议。依法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分局,复议机关是市局。除此,视为属于市局自身的执法行为,复议机关是市政府。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对国家税务总局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B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一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纳税人还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应注意,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该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对于县国税局作出的税收有关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向市国税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