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
1、法律主观:农村土地承包 法需要具备以下的内容,具体如下: (1)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2、法律主观: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 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没有签定书面合同,而只是口头协议,那么这就不是合同行为,口头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1)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主观: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 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法律主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是对土地承包法的补充和具体化,规定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变更、承包期限等具体问题。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村耕地30年不变的细则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维护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有哪些
1、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电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主要体现的两个方面如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根据电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中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3、测量地块成图 按照 农村承包土地 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公示审核 由村、组 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承包方或者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益。
5、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1)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法律主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4、(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首先,本条仅适用于以其他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的农村土地,具体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