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经2003年7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7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十四条 凡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年;并交纳计划内二孩生育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实行统一的生育证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
1、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2、《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3、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或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晚婚假天数按地方性行政法规规定有所不同)。
4、促进人口健康和稳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给予嘉奖、记功和奖金;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授予计划生育荣誉称号或者计划生育奖励。
5、含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何办理
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离开户籍所在县或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三十日日以上;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四十九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
(A)“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适用人员: 30天,计划去不同的地方,从事工人,经商或居住超过15天的,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区(市)行政区域,年龄在18岁至49岁之间的育龄人员。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到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村(社区)初审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
办理地点:已结婚的是社区居民的,拿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结婚证到社区要社区出具婚育证明(社区盖章),再拿到户口所在街道盖章就可以。在外地居住但是没迁户口的话,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新条例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我国法律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实施实时暂住人口动态管理,建立覆盖全省的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网络和暂住人口数据库系统,实现暂住人口行政管理现代化,保障暂住人口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处罚36条是什么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流动人口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将按《办法》对个人、房屋出租人和单位、场所执行三档不同的罚款处罚,在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果或拒不整改的,将分别处以:200元、500元、1000元的罚款。
处1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终止居住情况的,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如何管理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1、第五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2、法律分析: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3、健康服务。以健康服务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行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把流动人口纳入社区服务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建卡立档。
4、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